请负责评价的各公路业主单位进一步核实评价原始数据、结果,如有意见,请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局反馈。被评价的从业单位如发现评价结果有计算差错,可直接向省公路局反馈;如对评价原始数据有异议,应在公示结束前向相关业主单位进行书面申诉,如对业主单位的答复不接受的,可进一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诉。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诉,申诉材料应包括申诉人姓名、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诉人是法人的,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申诉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申诉人本人签字。
受理机构:
省公路局项目管理处,电话(传真):0851-5992509
省公路局监察室,联系电话:0851-5992478。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