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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213(317)线都汶公路映秀至汶川段二级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罗

   2024-04-19 0

1. 招标条件

国道213(317)线都汶公路映秀至汶川段二级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已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建设资金来源为交通部补助,项目发包人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罗圈湾段改线及桃关、草坡段棚洞防护工程HF4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由项目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双信封形式),其中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都江堰至汶川公路,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龙门山脉中南段,系国道317线(成都至那曲)、213线(兰州至云南磨憨)共用段。映秀至汶川段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是交通部全额补助的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也是四川省启动的第一批重点公路恢复重建项目,路线全长58.185公里。本次招标包括老虎嘴原路恢复、罗圈湾段改线、桃关隧道洞口处理、草坡段棚洞防护工程四个工点,设HF4一个标段施工。其中:

(1)罗圈湾工点----GK42+210~GK44+180附近工点边坡高200~300米,坡体之上及顶基岩受地震影响,异常破碎,经常发生飞石及局部垮塌现象,严重威胁公路安全运营,本次调整方案设计路线长度约2.1km,其中隧道两座(罗圈湾一号、二号隧道)全长687m,增设1-25m简支梁桥一座。其余路段均为在现有路基基础上局部改造。

(2)桃关工点---K49+198~K51+700,本次地震后西岸山体崩塌,大型巨量的滑坡土石已基本掩埋了原映汶二级公路大部分路基,同时崩塌落石砸断了连接桃关隧道出口的桃关大桥1~3跨主梁, 通过在洞内和洞口设置安全设施等强制减速措施,结合出口急弯的告示标牌,加强洞内照明等交安措施,可基本保证隧道出口的运行安全。桃关隧道出口K49+185~K49+435段边坡存在局部垮塌或落石的可能,设计拟采用保通防灾棚洞(组合式钢架棚洞)防止边坡可能发生的落石,确保路基安全。边坡危岩体进行锚索加固,对坡顶松散覆盖层采用”挂网喷砼+垫墩锚索”方案处理。

(3)草坡段工点---K49+198~K51+700分为两部分:①为保通防灾棚方案;②为基岩边坡,开挖及有明显裂缝的坡高40-60m。采用主动防护网+8m主锚杆,对上部坡面采用锚索加固。

(4)汶川连接线工点---JK0+000~JK1+600,该段路基受地震影响,需要对路基进行修复,更换桥梁的伸缩缝,桥面铺设,路面铺设,涵洞的洞口加固修复,挡墙加固等施工内容。

2.2主要技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8.5米;行车道宽度2×3.5米;隧道宽度8.5米。设计荷载汽-20、挂车-120。

2.3招标范围:国道213(317)线都汶公路映秀至汶川段二级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罗圈湾段改线及桃关、草坡段棚洞防护工程HF4标段的路基、隧道、桥梁、边坡防护、交安设施及棚洞钢结构安装等后续工程及二级路段路面铺设。共划分为HF4一个标段独立招标,工期 6 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期60个月。

2.4由于本工程所在地为地震灾区,余震不断,虽然各种设施已经逐渐恢复,但施工、生活后勤保障还是存在困难,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以及安全因素,且本线路又是通往重灾区的生命线,投标人应以保通优先原则做好施工期间的保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引起的抢险保通工作,使施工期间原路交通不得中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①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标段资质条件及业绩经验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表;③母体试验室具有公路工程试验室检测机构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投标人母体试验室试验检测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④相应的财力(2008/2009年度财务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⑤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⑥投标人须在本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个标段的投标。若在同一标段中出现上述关联企业,将按其由上而下的关联关系保留其中最低一级企业投标资格,但同属于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若同时出现在同一标段投标,评标时将均按废标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若同时出现在同一标段投标,评标时将均按废标处理。

3.4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2002]544号文,在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中,对总承包特级以下的企业资质,所申请标段 “可承担单项合同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规定(含投标截止期前新增的注册资本金),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 3月30日~2010年4月6日上午9:00~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横街1号公路设计院1号楼4楼会议室持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②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原件;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原件;④单位母体试验室等级资格证书副本原件;⑤单位介绍信;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上述资料一套(原件仅用于校核,复印件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50 元,图纸及参考资料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00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本项目现场考察及投标说明会:

现场考察: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请各投标人自行前往,并负责自身安全。

投标说明会:招标人不组织投标说明会,接受投标人书面质疑(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5.2 投标文件送交的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上午8:30~10:00时(北京时间),截止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以面交方式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横街1号公路设计院1号楼4楼会议室 。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投标担保

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130万元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现金担保以银行电汇或现金转帐的方式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上一次性划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scjt.gov.cn)等媒体上发布。

8.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09]22号)要求,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招标人将在四川省交通厅网查阅投标人是否办理信誉等级登记手续)

9.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应提供下述公示资料:

a.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资质等级、法人情况、关联企业等)

b. 近5年内(2005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已完施工项目情况表

c. 拟在本项目任职主要人员情况表

各投标人应将上述3表(格式后附)以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U盘),书面资料(3张公示表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密封方式(电子文档与书面资料统一包装在一个包封内,封套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所投标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7日内( 2010年4月12日15:00之前)提交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横街1号公路设计院1号楼4楼会议室,并由招标人按照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公示资料格式原样在四川省交通厅网站(http://www.scjt.gov.cn)上公示5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凡未能按期提供公示资料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资格。凡经查实所报资料虚假的投标人,将不通过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最低条件要求公示的内容即资质、业绩、人员应与公示内容一致,当不一致时,应以公示资料为准。在公示结束10日内,监督机构接受投标人的书面投诉。对投诉材料核查后,对材料虚假的一方或诬告的一方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招标投标投诉按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规定处理,全文查看:四川省交通厅网站(http://www.scjt.gov.cn)。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2楼

邮 编:610041(成都)

电 话: 028-66027068(成都) 85527394

传 真: 028-66027068(成都) 85525350

联系人:邹先生(028-66027068)荣女士(028-85527394)

帐户名: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成都双楠分理处

帐 号:51001875436051504842

招标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29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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