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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京环线(G112)K36+000至K86+000段安防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18-06-07 中国路桥网0
核心提示: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国道京环线(G112)K36+000至K86+000段安防工程施工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7】468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京环线(G112K36+000K86+000段安防工程施工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7468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廊坊市公路管理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廊坊市。

2.2建设规模:

2.2.1国道京环线(G112)K36+000K86+000段位于安次区、霸州市境内,路段长50公里,/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5/27,路面宽度12/24米,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工程内容K37+900K38+450右侧、K55+100K55+230左侧、K55+300K55+380在侧、K55+700K56+300左侧、K55+800K56+300右侧、K57+550K57+800右侧、K57+600K58+100在侧、K58+170K59+200右侧、K58+ 600K59+200左侧、K59+530K61+700右侧、K59+600K61+500左侧、K63+300K64+520左侧、K63+380K65+550右侧、K65+950K66+945左侧、K66+340K68+600右侧、K68+890K69+610左侧、K69+210K69+62右侧,K79+340K79+460右侧、K79+750K80+010右侧、K80+350K80+680右侧、K81+800K82+000左侧、K82+200K82+350在侧、K82+300K83+600 右侧、K83+850K84+800右侧、K85+180K85+400右侧,增设打入式级波形梁护栏共计19615 延米。

2.3计划工期:本项目计划20186月开工,计划工期为 5个月。

2.4招标范围:国道京环线(G112K36+000K86+000段安防工程建设工程图纸范围内和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施工。

2.5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满足附件1资格审查最低标准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只接受第1名投标人的报名。

3.4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679:00201861317: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固化清单、图纸、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投标人如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自行承担责任。

4.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廊坊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现已正式投入使用。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直接获取文件,各市场主体登录系统后,可通过地图选择“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打开【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菜单,选择交易类型后,在项目列表中选择对应项目,点击项目最右测的+符号,在打开页面中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进行【确认投标】操作,之后再到【文件下载】菜单中下载招标文件,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廊坊市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未经主体注册登记的供应商,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 )”廊坊市首页“通知通告”中“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862714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400分至14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路桥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廊坊市公路管理处

    址:廊坊市新华路80

联 系 人:曹晓辉

    话:0316-2336177

    真:0316-2332182

招标代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城角街西城国际C2411

联 系 人:焦克

    话:0311—88660819

    真:0311—88660819

二〇一八年六月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2:评标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具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甲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向河北省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备案)。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在上一年度(2017年)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近三年(201531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成功完成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含波形梁护栏施工业绩。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近3年(201531日至今)中不曾在公路工程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公路工程合同被解除。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

项目总工

1

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

 


附件2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 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7)投标人未提交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2.1.1

2.1.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业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无效投标的报价之外,其余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规定个数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a、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

b、如果5家≤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1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1个最高值和1个最低值。

c、如果10家≤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2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2个最高值和2个最低值;

d、如果20家≤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4个最高值和4个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当所有投标价都高于招标人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2.2.4(3)

评标价

100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2.1.2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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