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完成特许经营方案的编制,并由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方案,同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为乌鲁木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人为乌鲁木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代理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及达坂城区境内,路线起点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二环与花儿沟街交叉口处,路线向东跨越东绕城高速后,依次经过老宗沟、天山野生动物园,沿线风电产业园北侧,继续向东在山前冲洪积平原布设,先后经过柳树沟、白杨沟、三个山沟,在达坂城光伏产业园南侧折向东南,终点通过达坂城区滨河路 与现有G314相接,路线全长约79.906km。
本项目推荐路线总长79.906km(建设里程78.73km),共设置桥梁7047m/46座,其中大桥5603m/26座,中小桥1444m/20座,涵洞248道,通道300m/12道。设置互通式立交3座,服务区(养护工区同址合建)1处,主线收费站1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额为355082.6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78729.99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17278.9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6015.01元、预备费28082.15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14976.58万元。
上述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均采用通过行业审查的《工可报告》,具体情况以批 复后的《初步设计》为准。
《工可报告》中载明的建设工期为36个月,具体建设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2.3 招标范围及合作模式
本次招标范围为S107线乌鲁木齐至达坂城公路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招标人已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中标人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并承继相关工作成果。)
(1)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方式为BOT)。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 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将按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资建设权、运营期的通行费收费权、服务设施(含 加油(气)站、充电桩等)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由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筹划、 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合同规定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
(2)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拟定33年,包括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前期及建设期3年,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限)拟定30年,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起至移交政府日止,实际收费期限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3)投融资结构: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项目资本金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355082.69万元,项目资本金为71016.5万元,最终以项目批复的金额为准,甲方以申请到的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上限约计34798.1 万元,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49%,最终补助资金以财政部门核定意见为准,若实际到位资金与前期补助上限有差额,差额部分由社会资本方补足,其余项目资本金约计36218.4万元,由乙方承担,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1%。除项目资本金外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取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 力、商业信誉、业绩等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 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对其余联合体成员的出资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对项目公司出资;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中标后至项目公司组建前,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 不得变动,否则中标无效。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 (发改办投资〔2024〕227 号),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xinjiang.gov.cn/)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上注册后,请于 2025年5月29日至 2025年6月17日(北京时间, 下同)(具体以平台下载时间为准),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4.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网上操作等相关事项并获取招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免费获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下同)为 2025年6月18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 ,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5.3 开标时间:2025 年6月18日 11 时 00 分。
5.4 开标方式:不见面电子开标。
5.5 开标地点: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线上开标(不见面开标操作方法见本公告“其他公告内容”)。
5.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生成、上传等在电子交易系统的操作等相关事项。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 其他公告内容
7.1本次招标采取电子招投标系统,请潜在投标人在“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xinjiang.gov.cn/)”上完成法人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网上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网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7.2电子招投标要求潜在投标人拥有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签章及投标,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支持新疆CA和翔晟CFCA,办理相关事宜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附件”(https://ggzy.xinjiang.gov.cn/xinjiangggzy/bzzx/012001/20211228/bdc71f9e-1513-4052-b8a8-0e718d90d534.html)。
7.3本次电子招投标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的时间内用CA锁对投标文件完成线上解密,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在开标前一个小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线上参加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ggzy.xinji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7.4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链接: 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2410&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签章、生成电子投标文件。
7.5对电子招投标流程不熟悉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及时与技术支持公司联系(客服电话400-928-0095),以免无法完成线上招投标流程。
7.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ggzy.xinjiang.gov.cn/xinjiangggzy/bzzx/012001/3.html。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乌鲁木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北二巷 28 号
邮政编码:830018
联 系 人:田英达
电 话:0991-4187120
行政监督:0991-4886309(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纪检监察:0991-4666919(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纪委)
招标代理: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799号浙商大厦11楼
联 系 人:李双
电 话:13319881988
乌鲁木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8日
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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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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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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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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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年度总资产不低于35.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12.5亿元人民币; 2、最近三个年度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大于9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要求。 |
注: 1. 投标文件依照本表填报的财务状况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3.4.3 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2. “最近一个年度”为2024年度,“最近三个年度”为 2022 年-2024年度,若投标人未审计完成2024年度财务报表,则“最近一个年度”为2023年度,“最近三个年度”为 2021 年-2023年度。
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 组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计算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 且财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否则不予认可。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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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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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不低于7.1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 2 、具有不低于28.4亿元人民币的融资能力。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累计满足上述要求均可,其中 |
注:投标文件依照本表填报的投融资能力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 资料。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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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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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信誉良好,近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行为,近 3 年财务会计资 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2 、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中对“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不得存在的不良状况和不良信用作出响应,并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七 投标文件附表表六商业信誉表“注”的 规定填报。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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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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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业绩 |
投标人近 5 年具有 1 个投融资额不少于 20 亿元的公路项目(含在建)投融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任意成员方满足上述要求均可。提供的业绩属于单独参与或以股东身份参与(需提供联合体协议)的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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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业绩 |
至少正在承担 1 个公路项目的运营管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任意成员方满足上述要求均可。提供的业绩属于单独参与或以股东身份参与(需提供联合体协议,证明其承担运营工作)的均可。 |
注:1 、“近 5 年”指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 、投标文件依照本表填报的业绩须按“投标人须知”3.4.6 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附件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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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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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的, 以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优先;如均为民 营企业参与投标, 以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大的优先; 民营企业持股比例 也相等的,以首批资本金到位金额大的优先;如首批资本金到位金额相同的,以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大的优先;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也相等的, 以第一个信封项目实施计划 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若以上情况均相同, 以解密投标文件较早的 投标人优先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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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1 2. 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投标函(标前页)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 (如有)、质量目标、运营养护标准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有效期不少于投标 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 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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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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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应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的日期 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按照招标文件提供 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 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 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财务建议书)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 (如有)、下浮费率、首批资本金到位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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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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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 存款账户备案材料);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 件附录 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 件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 条件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 件附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附 录 5 的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资格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9)投标人不存在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3 款、第 3.4 款的情形; (10)投标人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5 款的要求; (11)投标人不存在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 形(评标委员会如有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 (12)不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6.1 项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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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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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项目实施计划):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50 分; 第二个信封(财务建议书)评分分值构成:10分 评标价(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2分。 首批资本金到位金额: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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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本项目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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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 式 |
本项目不适用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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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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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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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 议书- 项目实 施计划 |
40 分 |
项 目公司 组建方案 |
2 分 |
提出了项目公司组建方案的,得基本分1分;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较为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 1.1-1.5分;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得 1.6-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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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措方案 |
4 分 |
提出了资金筹措方案的,得基本分2分;资金筹措方案较为合理、可行,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 2.1-3.0分;资金筹措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得 3.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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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目标及保 障措施 |
5分 |
提出了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的,得基本分3分;提出的质量保障措施较为合理、可行,有一定保障力度的,得 3.1-4.0分;提出的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4.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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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 进度及保 障措施 |
3分 |
提出了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的,得 1.0 分;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较为合 理、可行,有一定保障力度的,得 1. 1-2.0 分;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合理、 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2.1-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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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 目标及保 障措施 |
5分 |
提出了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的,得基本分3分;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较为合 理、可行,有一定保障力度的,得 3.1-4.0分;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 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4.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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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 目标及保 |
5 分 |
提出了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的,得 3.0 分;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较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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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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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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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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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可行,有一定保障力度的,得 3. 1-4.0 分;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 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4.1-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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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与水保措 施 |
2 分 |
提出了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的,得基本分1分;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合理、可行,保护措施有力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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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案 |
5分 |
提出了运营方案的,得基本分1.0 分;运营方案较为合理、可行,重点突出的,得1. 1-3.0 分;运营方案合理、可行,重点突出的,得 3.1-5.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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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 效能、路 网运行服 务、安全 应急保障 等管理 目 标与公路 养护管理方案 |
4分 |
提出了公路养护效能、路网运行服务、安全 应急保障等管理目标与公路养护管理方案的,得 2.0 分;公路养护效能、路网运 行服务、安全应急保障等管理目标与公路养 护运营管理方案较为合理、可行的,得 2. 1-3.0 分;公路养护效能、路网运行服务、 安全应急保障等管理目标与公路养护管理方案合理、可行的,得 3.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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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组织实施 方案 |
3 分 |
提出了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得基本分1.0分;交通组织实施方案较为合理可行,得 1.1-2.0分;运营方案切实可行,得 2.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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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案 |
2 分 |
提出了移交方案的,得基本分1分;移交方案合理、可行,重点突出的,得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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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主要 人员 |
/ |
本项目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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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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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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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4) |
其他因 素-商 务方案 |
50 分 |
上年末资 产负债率 |
6分 |
上年末资产负债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 本分 5.0 分,每降低 1%(按投标人的资产负 债率与 90%的差值计,不足1%部分不计), 增加 0.1分,本项最高 6.0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按联合体牵头人的资 产负债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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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8分 |
投标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等于 7.1亿的,得6.0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亿元加 1分(按投标人的存款余额与 7.1亿的差值计,不足 1亿元部分不计),本项 最高8.0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累计满足上述要求均可,由多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额度按累计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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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资 金筹措能力 |
6 分 |
投标人出具银行授信余额(或针对本项目银 行贷款意向书)大于等于 28.4 亿的,得5 分,每增加5亿,增加0.5分,满分6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累计满足上述要求均可,出具的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或贷款意向书合计 金额确定,由多家银行出具的资金额度按累 计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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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业 绩 |
15 分 |
投融资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的,得基本分 14分;在此基础上,投资的 公路项目,再增加 1 个投资额 20亿元的计满分15分 投融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任意成员方满足上述要求均可。提供的业绩属于单独参与或以股东身份参与(需提供联合体协议)的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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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业绩 |
15 分 |
运营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的, 得基本分 14分;在此基础上,承担的公路 项目的运营管理,再增加 1 个运营业绩的计满分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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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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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 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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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任意成员方满足上述要求均可。提供的业绩属于单独参与或以股东身份参与(需提供联合体协议,证明其承担运营工作)的均可。 注:运营业绩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运营文件等佐证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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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10分 |
初步设计 概算建筑 安装工程 费下浮率 |
2分 |
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0.5%得基础分1分,每下浮0.5%得0.2分,本项最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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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资本金到位金额 |
8分 |
首批资本金到位1.8亿得6分,每增加0.1亿加1分,每减少0.1亿减1分,本项最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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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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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 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项目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项目实施计划)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 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2 项至第
3.4.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 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 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 项(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得分时以评 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适用 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7 人及以上时)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财务建议书)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财务建议书)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数值与小写数值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值为准;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 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 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 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 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 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 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