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部门: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电 话:0579-82475399
邮 编:321000
行业监督部门: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永康市金城路1168号
电 话:0579-89282059
邮 编:321300
招标人:永康市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永康市五金大道599号
电 话:0579-89209950
邮 编:322100
永康市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9月8日
施工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永康市东永高速方岩互通至经济开发区公路工程施工 开标日期: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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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推荐意见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月)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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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 |
203081476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
24 |
丁烨 |
9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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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41463811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
24 |
詹海强 |
99.62 |
第1标段中标候选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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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条件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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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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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 |
甬金高速至生态公路连接线工程 |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交工时间:2020-05-09,一级公路 |
(1) 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2)中标通知书;(3)合同协议书;(4)质量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附表 |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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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烨 |
甬金高速溪口东至甬台温高速姜山连接线一期工程 |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项目副经理、一级公路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截图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发包人证明材料 |
招标附件-业绩附表 |
通过 |
第2标段中标候选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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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条件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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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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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2018 年永康市花城路改造工程 |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
交工时间:2020 -03-27,一级公路 |
(1) 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2)中标通知书;(3)合同协议书;(4)质量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附表 |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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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海强 |
S301(10省道)长兴小浦至煤山段改建工程施工 |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总工、一级公路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截图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
招标附件-业绩附表 |
通过 |
第1标段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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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单位 |
否决原因 |
否决依据 |
询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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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中无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 |
评标办法2.1.2(6) |
已询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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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
评标办法2.1.1、2.1.3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3) |
已询标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永康市东永高速方岩互通至经济开发区公路工程施工
开标时间: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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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永康市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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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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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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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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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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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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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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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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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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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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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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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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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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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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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