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邮 编:310000
电 话:0571-87052924
招标人: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9号
邮 编:310024
电 话:0571-87186833
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
浙江省建德至金华公路增设曹宅互通工程土建施工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浙江省建德至金华公路增设曹宅互通工程土建施工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
开标日期:2022年7月28日 评标日期: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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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推荐中标人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日历天)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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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TJ01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207613966.00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90分及以上; |
791 |
庄孝盛 |
98.50 |
浙江省建德至金华公路增设曹宅互通工程土建施工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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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该业绩证明 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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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TJ01标段 |
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土建施工第TJ03标段 |
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交工日期:2019年12月4日;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承担的工作:独立承包本标段全部工程的施工(其中包含大型枢纽式互通立交洪溪枢纽一处(与现状通车运营的申嘉湖高速互通,其中洪溪枢纽特大桥、 A 匝道、 B 匝道、 C 匝道、 D 匝道跨越运营申嘉湖高速公路施工)) |
变更登记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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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及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联络线(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第TJ07标段 |
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0年11月12日;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承担的工作:独立承担全部工程施工(本合同段设有中埠枢纽 1 处,其中中埠高架桥及B、C、E、G四座匝道上跨已运营的杭新景高速)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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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G25)浙江建德至金华段工程JJ-TJ5标段 |
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0年11月18日;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承担的工作:独立承担全部施工(大型枢纽 1 处(二仙桥东枢纽),与已运营杭金衢高速及金丽温高速互通,其中 R 匝道 3 号桥、 A 匝道大桥、 B 匝道 2 号桥上跨杭金衡高速,RZ 匝道 2 号特大桥、 RY 匝道 2 号特大桥上跨金丽温高速)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
浙江省建德至金华公路增设曹宅互通工程土建施工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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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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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TJ01标段 |
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 |
报价函中单位电子公章未盖。 |
评标办法前附表2.1.1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2)点评审因素。 |
已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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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盖电子章。 |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1.1评审因素第(2)点。 |
已询问,逾期未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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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财务能力承诺书未付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
招标文件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已询问,逾期未回复。 |
附件3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浙江省建德至金华公路增设曹宅互通工程土建施工第TJ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2年7月2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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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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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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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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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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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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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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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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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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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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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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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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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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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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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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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