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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临环城高速公路投资人招标公告

   2021-03-11 中国路桥招标网0
核心提示:1.招标条件抚州市东临环城高速公路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2.1.1工程概况抚州市东临环城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对全省高速公路

1. 招标条件

抚州市东临环城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抚州市人民政府以抚府办抄字〔2021〕75号文件批准采用经营性公路投资方式建设(特许经营模式)。招标人是经抚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抚州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工程概况

抚州市东临环城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对全省高速公路网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高速公路骨干网之间的联系有着深远的影响,对改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交通环境和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其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本项目路线在抚州市东乡区枫林村附近设枢纽互通与沪昆高速公路对接,与抚州东外环高速公路上的抚州东互通顺接,并将此互通改造为枢纽互通,路线全长40.991km,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

2.1.2估算总投资:约58.3亿元。

2.1.3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计划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实际以开工令为准),2024年6月交工;运营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计划自2024年7月起至2054年6月止,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因故提前终止。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抚州市东临环城高速公路的投资人,共划分为1个标段。

2.3实施模式

本项目操作方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具体实施模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方式。

“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抚州市人民政府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依法授予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中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成员单位)如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可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通风、照明、消防、管理设施以及服务设施等)、绿化、信息管理等全部工程。如不具备相关资格,则由项目公司另行招标。

2.4投融资模式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20%,全部由投资人负责出资,出资时间为项目建设期。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国内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采取合规的方式筹集。

在项目建设期间,如因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或降低)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公司相应增加(或减少)融资额度。如批复的概算低于估算金额,则项目资本金额度不变。如批复的概算高于估算金额,则项目资本金需达到概算金额的20%。

2.5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即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回收投资成本和收益,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政府不提供项目资本金、不承担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或条件二:

条件一(同时满足以下3.1.1项~3.1.5项):

3.1.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融资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近三年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为准),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财务状况良好,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总资产合计不低于60亿元,净资产合计不低于21亿元;

3.1.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45亿元人民币;

3.1.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需提供承诺函);

(2)近三年未被抚州市交通运输局、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取消投标资格或未被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的(需提供承诺函);

(3)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需提供承诺函及网页截图)。

3.1.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凡在交通运输部2019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或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2019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含主体一类序列和主体二类序列评价结果)中,被评为D级或曾被评为D级但处罚期限未过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需提供承诺函及网页截图)。

注:未列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评价结果名单的,按B级企业对待。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如投标截止时间前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20年度正式的信用评价结果,则评标时以最新年度的评价结果认定。

条件二(同时满足以下3.1.1项~3.1.6项):

3.1.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融资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近三年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为准),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财务状况良好,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总资产合计不低于60亿元,净资产合计不低于21亿元;

3.1.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45亿元人民币;

3.1.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需提供承诺函);

(2)近三年未被抚州市交通运输局、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取消投标资格或未被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的(需提供承诺函);

(3)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需提供承诺函及网页截图)。

3.1.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凡在交通运输部2019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或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2019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含主体一类序列和主体二类序列评价结果)中,被评为D级或曾被评为D级但处罚期限未过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需提供承诺函及网页截图)。

注:未列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评价结果名单的,按B级企业对待。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如投标截止时间前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20年度正式的信用评价结果,则评标时以最新年度的评价结果认定。

3.1.6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提供可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不再招标。如投资人不具备相关资格,则由项目公司另行招标。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提供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能力:

(1)施工能力: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近五年以来(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条(含1条)高速公路工程(可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任一种)施工。

3.2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2.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的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对项目资本金出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

3.2.2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资能力按净资产数值为准,净资产按照联合体总和确定,总资产按照联合体总和确定;融资能力按“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意向书”、“其他融资方案”等证明资料确定,按照联合体各方总和为准。

3.2.3如联合体成员拟自行承担本项目的施工的,要求的资质、业绩按照联合体成员中负责相应工程内容(施工工作)的单位资质、业绩确定,即承担施工的单位需满足要求的施工资质、业绩要求。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受限)。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者,请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11日凭其数字证书CA锁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s://www.jxsggzy.cn/web/)进行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投标。

备注:投标人必须添加身份“其他类型(投标人)”,并按照“交通工程非自动评审业系统”有关操作流程进行投标,未在上述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将不能参加本工程投标。若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信息及补充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uajiezhaobiaosibu@126.com,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5月14日  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投标保函(如有)递交至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参加本项目投标将需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20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抚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市直办公大楼1号楼6楼

联 系 人:谢先生

电    话:0794- 8256623

招标代理机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1007室

联 系 人:兰立松 钱璐

电    话:18501027351 17310280276

传    真:010-84896937

邮    箱:huajiezhaobiaosibu@126.com

监督单位: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市直机关综合大楼2号楼

电    话:0794-8268220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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