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G577精伊线、G577特昭线经营性公路PPP项目包(以下简称“本项目”)由G577线精河至伊宁县公路和G577线特克斯至昭苏公路两条公路组成,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道577线精河至伊宁县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20〕10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G331线青河至富蕴至阿勒泰公路等3个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9〕874号)批准建设。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伊州政办函〔2017〕12号”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项目实施方案》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伊州政办函〔2020〕26号”批准。招标人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上述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根据工可报告,本项目包括的两条公路的总体投资规模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公路 等级 |
建设里程(km) |
估算总投资(万元) |
计划建设工期 |
收费与运营期 |
1 |
G577线精河至伊宁县公路 |
一级 |
91.113 |
1112700 |
5年 |
30年 |
2 |
G577线特克斯至昭苏公路 |
一级 |
62.865 |
195923.88 |
2.5年 |
30年 |
二级 |
5.304 |
|||||
合计 |
159.282 |
1308623.88 |
|
|
各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如下:
(1)G577线精河至伊宁县公路
路线起于精河县沙山子西南侧,与连霍高速(G30 K495+850)、S208相衔接,设置八十三团互通,终点于苏布台乡南侧DK90+613与G578设置苏布台互通,路线全长91.113km。全线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修建,设计车速100km/h,路基宽度26.0m。
全线共设特大桥5422米/2座、大桥 14572米/41座、中小桥 689米/11座;特长隧道 16000米/2座、长隧道 1300米/1座、中隧道2925米/4座、短隧道 2410米/9座。全线桥隧占路线总长的 47.54%;拟设互通立交4处(预留1处)。
(2)G577线特克斯至昭苏公路
项目处于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和昭苏县境内,路线起点位于特克斯线西南侧,与已完工的G577线旱田至特克斯段对接,路线终点在昭苏县城南侧与S237相接。设计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 24.5m,设计速度 80km/h。机场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80km/h,路基宽度 12.0m。
路线全线(含连接线)总长68.169km,其中主线全长62.865km,机场连接线5.304km。主线设置大桥(含匝道桥)157.2 米/1座,中小桥710.6 米 /17座,涵洞 151道,收费站1处,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合并设置),互通立交1处。机场连接线设置小桥 19.4 m米/1座,涵洞 10 道。
上述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均来自《工可报告》,建设期以最终批准的内容为准。
2.2 招标范围及合作模式
(1)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G577精伊线、G577特昭线经营性公路PPP项目包的社会资本。
中标后的社会资本方应接受政府方已完成的本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成果。中标后社会资本方如具备相应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可自行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如社会资本方不具备相应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中标后由项目公司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或施工的承担单位。
(2)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用“BOT+EPC+政府特殊股份+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中标后,政府方将按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含施工图设计)、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资建设权、运营期的通行费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PPP项目合同(即特许经营协议,下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合同规定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政府方将委派出资人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股份,社会资本方持有项目公司其余99%股份。政府方不参与项目公司日常管理,不参与收益分成(超额收益除外),也不承担项目公司风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业绩等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对其余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对项目公司出资;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中标后至项目公司组建前,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否则中标无效;
(4)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的人员担任。
3.3 与招标人及本项目PPP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同一联合体内的成员除外)。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4日,每日上午10时00至14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将购买招标文件所须提交的资料(①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Excel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②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汇款凭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③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的扫描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675098258@qq.com。如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投标报名事宜,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资料即可。汇款时请注明“PPP项目招标文件费”,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到账时间以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收款账户的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款项汇(转)出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资金到账时间等,确保款项准时或提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收款账户。邮箱收到资料(必须齐全)且款项已到账后,视为报名成功。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汇款账号:
单位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651651011018800025144-01
开户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行号:301881000091
(注:此账户中的“-”为中划线短杠,各投标人汇完账以后请及时咨询财务到账情况,联系人:张会计,联系电话:0991-5855226、13999159077)。
4.2招标文件费用:详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9月29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伊犁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伊宁市边合区广东路52号)】。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招 标 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
招标代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伊宁市新华西路伊和街 |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中央城9号楼6层 |
邮 编:835000 |
邮 编:830000 |
联 系 人:杜强 |
传 真:0991-5822508 |
电 话:0999-7727700 |
联 系 人:王晓丽 |
监督电话:0999-7727727 |
电 话:13999279807 |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合法存续。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
注:1.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资格条件 |
(1)2019年度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 (2)2019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20%(即25亿元人民币); (3)最近三年累计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累计满足上述条款(1)和(2)的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3)的要求。 |
注:1.表中“最近三年”指2017~2019年度。
2.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5.2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条件 |
投标人具有不少于30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累计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
注: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资格条件 |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中对“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不得存在的不良状况和不良信用逐一作出响应,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规定附相关资格审查资料。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内参与投资过2个一级及以上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融资项目,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 |
注:1.“近5年”指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期间,以投资协议(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
2. 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5.5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招标公告附件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社会资本方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较低的投标人优先; (2) 项目实施方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 商务评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 上述情形均相同时,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标前页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出资额、建设工期目标、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安全目标。 b.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6)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d.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e.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不存在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需记录在案的其它情形。 |
2.1.1 2.1.3 |
第二个信封(报价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同一份投标文件仅提交了唯一的社会资本方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 (4)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5项规定; (5) 不存在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需记录在案的其它情形。 |
2.1.2 |
资格评审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备案材料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 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进行投标。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90分): 项目实施计划:35分 商务评审:5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10分): 社会资本方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0分 |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项目实施计划 |
35分 |
资金筹措方案 |
6分 |
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得基本分3.6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3.6-4.8分(不含3.6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4.8-6.0分(不含4.8分)。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
6分 |
提出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包括项目公司机构设置、主要人员组成),得基本分3.6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3.6-4.8分(不含3.6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4.8-6.0分(不含4.8分)。 |
|||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
4分 |
提出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得基本分2.4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2.4-3.2分(不含2.4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3.2-4.0分(不含3.2分)。 |
|||
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
4分 |
提出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得基本分2.4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2.4-3.2分(不含2.4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3.2-4.0分(不含3.2分)。 |
|||
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 |
4分 |
提出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得基本分2.4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2.4-3.2分(不含2.4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3.2-4.0分(不含3.2分)。 |
|||
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 |
3分 |
提出环境保护及水保措施,得基本分1.8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1.8-2.4分(不含1.8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2.4-3.0分(不含2.4分)。 |
|||
运营养护、安全目标与运营方案 |
5分 |
提出运营养护、安全目标与运营方案,得基本分3.0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3.0-4.0分(不含3.0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4.0-5.0分(不含4.0分)。 |
|||
移交方案 |
3分 |
提出移交方案,得基本分1.8分; 基本可行、合理,得1.8-2.4分(不含1.8分); 科学、合理、可行,得2.4-3.0分(不含2.4分)。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2) |
商务评分 |
55分 |
财务综合状况 |
10分 |
(1)年末总资产(5分): 2019年末总资产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3分,每超出100亿元(不足100亿元不计分),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累计计算。 |
(2)年末净资产(5分): 2019年末净资产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3分,每高出25亿元(不足25亿元不计分),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累计计算。 |
|||||
投融资能力 |
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额得基本分3分,每高出20亿元(不足20亿元不计分),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银行意向性贷款书或其他融资意向书复印件。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累计计算。 |
|||
投标人业绩 |
3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1分。 (1)投融资业绩: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业绩)要求的基础上,累计承接的一级及以上等级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融资项目,每增加一个总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项目加1.5分。本项最多加6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计算。 (2)施工业绩: a. 近5年内每完成过1条长度不小于2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需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内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 b. 近5年内每承揽过(已完工或在建项目均可)1座特长隧道工程(含公路隧道、城市隧道及铁路隧道)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6分(以提供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交(竣)工证书或业绩证明为准,且须体现隧道长度,如未体现的,需提供业主开具的盖章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相关业绩不予认定,同一项目中的多座特长隧道可按照隧道座数多次参与得分)。 (已完工的项目指完工日期在2015年01月0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项目,在建项目指投标截止之前未完工的项目。)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按联合体各方累计业绩计算。 注:上述(1)和(2)项业绩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仅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
|||
技术能力 |
5分 |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所承建的工程获得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具备一项加1分(同一工程不重复加分);本项最高得5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获奖公示文件,获奖时间以证书上的登记日期为准。)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以联合体各成员累计奖项计算。 |
|||
2.2.2(3) |
报价评分 |
10分 |
社会资本方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 |
10分 |
所有投标人填报的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去除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平均值为基准值(投标人少于5家时不去除),收益率比例最小单位为0.01%(不足0.01%,忽略不计)。等于基准值的投标人,本项得10分;高于基准值的投标人,收益率比例每提高0.01%减0.10分;低于基准值的投标人,收益率比例每降低0.01%减0.0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即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下简称第二个信封〕均通过初步评审,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项目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 项目实施计划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依据经现场确认的开标记录表,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2 项规定的开标现场记录在案的情形进行核查和确认,如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一个信封,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 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实施计划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项目实施计划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项目实施计划的个人评分最多保留1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3.5.2 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7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递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0.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0.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即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均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 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