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平至金水河高速公路工程 (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基础〔2020〕417号文批准建设,现本项目已完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实施方案编制及报审,通过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的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实施。采购人是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满足社会资本采购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项目概述
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路线起于金平县城东侧上寨村附近,顺接在建蔓耗至金平高速公路止点,经双金桥村、苦竹林、金竹寨、会秧、耙舵垭口、磨石沟老林、曼棚村,于BK93+000处设置主线收费站,出收费站后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于金水河镇金水河村接金水河滨河大道与原二级公路交叉口止,利用现有滨河大道连接金水河口岸。路线全长46.37公里,其中:金平至曼棚段42.5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曼棚至金水河段3.87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
同步建设勐拉连接线8.88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
同步建设互通立交连接线2处6.96公里,其中:金平东立交连接线0.53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耙舵立交连接线6.43公里,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本项目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为931025.25万元。
2.2采购内容
2.2.1本次采购内容为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平至金水河高速公路PPP项目的社会资本。
2.2.2本项目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运作,采用建设-营运-移交(BOT)方式实施。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由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选定社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方作为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单位,并保证本项目无任何负债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2.2.3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作为项目的出资人,项目资本金为371893.88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投入资本金184990.00万元、上级补助资金以实际到位的为准,社会资本以符合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的资金出资186903.88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暂定为动态总投资的40%,最终资本金比例以金融机构贷款要求的为准。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10000万元,由股东各方按股权比例缴纳,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为30%:70%,双方资本金出资多出注册资本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双方独享各自资本公积部分。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按股权比例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
2.2.4项目合作期限:3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30年。
2.2.5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项目可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及其他收入(包括沿线服务区、加油站、广告设置、仓储物流等收入)取得使用者付费收入,使用者付费不能够覆盖不能完全覆盖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政府在运营期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
2.3其他
2.3.1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及第三方检测的相关工作执行《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云交基建﹝2018﹞36号)相关规定。
2.3.2本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过程跟踪审计由第三方提供服务,费用进入项目总投资。招标及管理工作由政府相应职责部门主导,费用由项目公司划转政府相应职责部门并由政府相应职责部门支付。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
3.1.2财务状况: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
3.1.3投融资能力: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9亿元,以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金额或货币资金金额为准(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可累加);融资能力不低于56亿元,以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银行授信额度余额证明文件为准(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可累加)。
3.1.4商业信誉:2017年1月1日至今,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未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
3.1.5市场信用:申请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
3.1.6项目建设管理经验
申请人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今)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含在建)建设管理工作(联合体申请的,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具备即可)。
3.1.7项目投融资经验
申请人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今)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含在建)作为投资人的投融资(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具备即可)。
3.1.8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申请人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今)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管理工作(联合体形式申请的,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具备即可)。
3.1.9施工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具备即可)。
3.2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否则,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社会资本,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成员除外)。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的评审办法为:有限数量制,最多不超过4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申请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2020年 08 月 04 日8:00时至2020年 08月10日17:00时),进入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我要投标】(政府采购类)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同时需在2020年 08 月 10 日17:00时前,将网上报名截图(截图需包含申请人单位名称、报名项目名称)、介绍信(需包含经办人身份证、联系电话、邮寄详细地址、邮箱)加盖公章扫描件(格式:PDF)发送至电子邮箱2664452188@qq.com。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售后不退。报名成功后自行由报名单位基本账户转账(不用基本账户转账的不能开具发票),账户名称:云南正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账号:13721248205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云南映象支行。
5.3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在本项目采购期间(自购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始至签订合同止)不予更换,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及解密
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 08月25日9时30分。
6.2递交网址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hzy.net/),申请人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3申请人应派人持加密时使用的数字证书(CA)到资格预审会现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1号开标厅(红河州蒙自市工业园区8号路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3楼))解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因申请人自身原因使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能按时解密的视为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河东南路267号
邮政编码:661500
联 系 人:杨玲
电 话:0873-5221325
传 真:0873-5221325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正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绿地云都会创海大厦18楼
邮政编码:650106
联 系 人:周学辉 尹洁
电 话:0871-65013139
传 真:0871-65013139
2020年08月 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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