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保津高速公路2018年增设声屏障工程施工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8】59号文件批准施工图设计。招标方案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中心核准,核准文号:冀交招核字【2018】E064号,项目业主为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保津高速公路。
2.2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为对保定方向K837+212~K837+400及天津方向K837+212~K837+348、K837+840~K837+900路段增设彩钢板声屏障共计384米,声屏障高3米;K862+488~K862+904雄安新区市民服务中心路段增设声屏障,该段声屏障上部采用弧形百叶窗吸声板、下部直板形彩钢夹芯隔声板、中间透明隔声屏的复合型,共计416米,高度为3米。
2.3计划工期: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9月15日,计划工期为 2个月。
2.4招标范围:保津高速公路2018年增设声屏障工程施工。
2.5标段划分:本工程拟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满足本公告附件2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招标人只接受1名投标人的投标。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8月14 日至2018年8月2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pr.cn)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可联系0311-66635531。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图纸及其他资料每套售价 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 5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211会议室。
5.3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前款规定到场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路桥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 编:071000
联系人:苗先生
电 话:0312-3072997
传 真:0312-3072997
招标代理:河北真德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裕园广场C-1-2602室
邮 编:050051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311-85288388
传 真:0311-85288388
8.附件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附件2: 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
附件4:评标办法
2018年 8月 14日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
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及为申请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100万元(营运资金按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在过去1年中(2017年8月至今)不曾在公路工程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公路合同被解除。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 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附件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
一、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规则
参与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活动在招标人的主持和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招标人做好影像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用于随机抽取的器具由招标人提供;
(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活动有序进行;
(五)投标人对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
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的确定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能取得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资格。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
三、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程序
(一)招标人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编号: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单位章。
(二)确定随机抽取代码球
用抽取器具随机确定抽取代码球一套,作为本次抽取入围投标人的代码球。
(三)随机抽取投标人代码号
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核对投标人数量和代码球,数量和代码一致后按照投标人编号,由抽取器具随机产生每个投标人的代码号。
(四)随机抽取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1、第一轮抽取各标段的第一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抽取各标段的第二名入围投标人,依此类推。
2、每个标段应当产生5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5倍时,按照均衡分布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每个标段产生3-5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应当按照每个标段至少3名投标人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确定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然后产生相应标段入围投标人。未能开标的标段,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3、如果遇到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发生故障,导致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中断时,招标人应及时宣布发生故障之前的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有效。宣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理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并请投标人代表、公证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对故障发生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故障排除或更换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后,招标人应宣布继续后续的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4、当同一标段先后抽取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时,先抽取的投标人入围,将后抽取的投标人代码号放回抽取器具后重新抽取该标段下一名入围投标人。(注:适用于多个标段)
5、当抽取的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存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时,不得在本标段入围,将抽取的该投标人代码号放回抽取器具后重新抽取该标段下一名入围投标人。 (注:适用于已经确定监理单位的项目)
当投标人家数超出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最大容量时,招标人将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抽取。
四、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的确认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束后,招标人当场宣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抽取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若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抽取结果。
附件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条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入围投标人的产生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推荐出1-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毕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当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的原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重新产生入围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直至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完毕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且未对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进行修改;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人未对招标人给定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说明、合理定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的修改<如果有>)的内容进行修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4)递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所附营业执照上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一致。如果发生变更,投标人应提供了相应的变更资料复印件; b.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证明中的授权代理人一致; c.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内容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 |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不适用 |
3.1 |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修改为“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
3.2 |
第二个信封开标 |
不适用 |
3.3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不适用 |
3.4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不适用 |
3.8.1 |
评标 结果 |
本款修改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