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石柱至彭水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方案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交通〔2026〕1023号文件审核同意实施。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招标代理为重庆市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1 建设地点:起点为石柱县马武镇前锋村,接石黔高速。终点在长滩附近与G65渝湘高速相交,之后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麻油社区附近与彭水至务川高速公路(彭务高速)起点顺接。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项目线路总长54.763km(石柱里程长5.846km,彭水里程长48.917km),共设置特大桥1594米/2座、大桥13017米/33座、中桥272米/5座,桥梁总计14883米/40座,占路线长度的27.2%;共设置特长隧道10655米/2座、长隧道5953米/3座,短隧道1002米/3座,隧道总计17610米/8座,占路线长度的32.2%;桥隧比59.3%。全线共设互通式立体交叉5座,分离式立体交叉4座,占用土地4652亩(其中含基本农田1076.73亩)。项目设置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项目采用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2.3 建设工期:本项目计划于2026年开工建设,工期4年。
2.4 本次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85403.69万元。
2.5 招标范围:招标确定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管理、移交等。
2.6 实施模式:
(1)实施模式:本项目为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建议本项目在运作方式上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模式。在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即特许经营者)后,由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前期手续、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及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2)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暂定为“4+30年”,其中,“4”是指建设期4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30年”是指运营期30年,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正式通车收费之日(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起至运营期届满之日止。如未来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并延长不超过13年的运营期;若拟延长的运营期受相关政策影响无法实现,由各方在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具体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3)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约占本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由社会资本100%的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
(4)建设期补助:彭水县政府提供建设期补助,现金形式,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建设期补助在建设期4年内,按照15%∶35%∶30%∶20%比例到位,若建设期超过4年,第4年20%补助金额双方另行协商。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与社会投资人应共同积极向国家及重庆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各类政策性支持资金。若申报成功且所获资金(包含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部分)无需社会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偿还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协议内的建设期补助金额或运营年限等条款进行调整。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3.1.1.1 法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企业法人,或者由独立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3.1.1.2 财务要求:
(1) 2025年末总资产不低于98.5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的总资产计算。
(2) 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不包括注册成立年度)每年均为盈利,若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的盈利计算。
(3) 2025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4.49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牵头人的净资产计算。
(4) 2025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应大于90%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需满足。
3.1.1.3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 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9.2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1.1.4其他要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特许经营者的身份作为本项目的独立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成员或项目公司股东。
3.1.2 投标人还应具有的其他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10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部认缴出资比例前二的单位。
(2)联合体各成员认缴出资额度均应大于0。
(3)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署共同投标协议,且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分工及出资额度。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招 标 人: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代理机构: |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48号 | 地 址: | 重庆市两江新区五简路2号 |
| 邮 编: | 邮 编: | ||
| 项目负责人: | 邵老师 | 项目负责人: | 刘佳 |
| 电 话: | 023-78446603 | 电 话: | 023-63875872 |
| 传 真: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3566364188@qq.com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
| 监督部门: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电 话: | 023-6757587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