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上册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第21.2条款规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现将2007年8月28日发布的《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天水至定西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保险经纪机构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到保险经纪机构在本项目的服务期限均改为“保险经纪机构服务期限自保险经纪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项目颁发竣工证书之日结束”。
特此补遗。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