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6﹞1022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7﹞308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交通运输部补助、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为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工程总体进度安排,现对本项目路面用重交沥青、成品改性沥青进行公开采购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包茂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第7条纵线,也是连接我国华北、西北、西南的纵向大通道,起于包头,经西安、安康、重庆、桂林等主要城市,止于茂名。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1998年进行一级公路右幅建设,2000年完成了左幅一级公路设计,随后改为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包含主线和连接线两部分,主线起点位于既有的包茂高速公路关碾房互通立交交叉处(桩号为K62+958),向南沿现有包茂高速公路经关碾房枢纽互通,下穿沿黄公路,经响沙湾服务区、耳字壕、万利镇、东胜北,下穿G109国道后到达东胜西,路线继续向南下穿东康快速路,终点止于荣乌高速公路交叉处的格顶盖枢纽互通(桩号为K140+000)。主要控制点:关碾房、耳字壕、万利镇、东胜北、东胜西和格顶盖。路线主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路线全长
同时,为缓解包头市区西南向交通出行压力,分流过境交通流量,适应城市发展要求,同步建设包头西连接线,全长约
2.2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沥青采购招标共划分为4个合同包,具体合同包划分详见下表:
合同包编号 |
施工标段编号 |
重交沥青 |
SBS改性沥青 |
交货地点 (工地拌合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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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 等级 |
数量(吨) |
性能 等级 |
数量(吨) |
|||
BMBDLQ-1 |
BMTJ-1 |
90号A级 |
14553 |
Ⅰ—C |
14156 |
主线K82+500、K60+000 |
BMBDLQ-2 |
BMTJ-2 |
90号A级 |
21666 |
Ⅰ—C |
20121 |
主线K97+000 |
BMBDLQ-3 |
BMTJ-3 |
90号A级 |
14795 |
Ⅰ—C |
14456 |
主线K131+000 |
BMBDLQ-4 |
BMTJ-5 BMTJ-7 |
90号A级 |
11477 |
Ⅰ—C |
18174 |
连接线LK7+850 连接线LK38+500 |
注: ① 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及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 ② 采购数量为估算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 ③ 交货地点(拌和站)发生变化时,报价不予调整。 |
2.3计划供货期:预储存期自2019年1月起;供应期自2019年4月至本项目路面工程结束(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本项目第BMBDLQ-4合同包计划供货时间将会推迟,预储存期及供货期需另行确定。如投标人参与BMBDLQ-4合同包投标,中标后须无条件按照买方计划进行预储存及供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1)沥青制造商(包括制造商的国内独家销售公司):
① 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道路石油沥青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万吨;
③ 近3年(
④ 近3年(
⑤ 具有SBS改性沥青相应生产能力,有固定的SBS改性沥青生产基地,要求基质沥青储罐在10000吨以上,改性沥青日产量1000吨以上,成品改性沥青储罐在1000吨以上。
(2)国产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国内“昆仑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代理商投标;“东海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代理商投标;“中海油36-1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代理商投标;其他品牌道路石油沥青接受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投标;
③ 近3年(
④ 近3年(
⑤ 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委托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⑤款的条件,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3)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③ 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④ 近3年(
⑤ 近3年(
⑥ 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进口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⑤款的条件。
⑦ 中国销售公司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须提供进口沥青制造商对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4)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国内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③ 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④ 近3年(
⑤ 近3年(
⑥ 代理商持有进口沥青制造商委托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进口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⑤款的条件,同时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5)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③ 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④ 近3年(
⑤ 近3年(
⑥ 代理商持有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还须提供进口沥青制造商对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并且进口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⑤款的条件,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必须符合上述(3)中①、②、③款的条件,同时进口沥青制造商、中国销售公司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6)改性沥青生产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改性用基质沥青为国产沥青时,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的条件;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款的条件。
③ 改性用基质沥青为进口沥青时,如进口沥青制造商直接授权改性沥青生产商,则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和(4)中②、③款的条件,进口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款的条件,同时改性沥青生产商持有进口沥青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中要明确承诺对基质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如改性沥青生产商持有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还须提供进口沥青制造商对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并且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和(4)中②、③款的条件,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必须符合上述(3)中①、②、③款的条件,进口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款的条件,同时进口沥青制造商、中国销售公司要明确承诺对基质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④ 近3年(
⑤ 近3年(
(7)其它要求:
① 同一品牌沥青制造商(包括销售公司)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如进口沥青制造商在国内有两家及以上的销售公司,则只允许有一个销售公司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② 改性沥青要求工厂改性后直接运送至工地拌和站现场沥青储罐内;
③ 同一合同包中,SBS改性沥青制造用基质沥青和重交沥青为同一品牌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
④ 沥青的运输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必须自有或委托一家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为本项目提供运输服务。并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时、足量的将沥青供应至路面施工单位沥青拌和场储罐。
3.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附件。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本次招标的2个合同包进行投标,且允许中1个合同包。参加2个合同包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包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合同包单独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未按要求投标的合同包按无效投标处理。
3.4同一品牌沥青制造商(包括销售公司)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如进口沥青制造商在国内有两家及以上的销售公司,则只允许有一个销售公司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3.5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投标。
3.8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9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行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时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 评标办法
4.1本项目沥青采购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4.2 本项目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及附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请于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沥青制造商需提供)、沥青制造商(或销售公司)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需提供内容详见公告附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原件(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国内代理商、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的授权代理商、使用进口基质沥青的改性沥青生产商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原件(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除外,法人代表授权书中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网址(若有)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提供
5.2 招标文件每合同包售价人民币10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5.3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6.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4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每合同包需提交人民币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8. 投诉受理部门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68号
电 话:0471-6934585
邮 编:010020
9.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3号
电 话:0472-5999068
邮 编:014030
监督机构: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9号
电 话:0471-2305627
邮 编:010051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9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0477-3951014 0471-6353707
传 真:0477-3951014 0471-6353707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0471-6539254、17804713076
传 真:0471-3680308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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