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贵州省遵义至贵阳公路扩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4]2693号文批准建设,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函[2015]285号文件批准初步设计。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建设资金(车购税)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资本金31.96%,银行贷款68.04%。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道路石油沥青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
2.1贵州省遵义至贵阳公路扩容工程(青山至羊昌段),路线起点在遵义县青山顺接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并与杭瑞高速形成十字交叉,终点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沿线经过新蒲区、播州区、开阳县和乌当区4个县(区)。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33.5米,分离式路基宽度16.7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路线全长101.206公里。
中间主要控制点:遵义市播州区喇叭镇、龙坪镇、毛栗镇、尚嵇镇,贵阳市开阳县楠木渡镇、永温镇、开阳县城、禾丰乡,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
羊昌互通立交,为在遵贵扩容项目与贵瓮高速的羊昌枢纽西侧约1公里处的贵阳外环高速互通,连接羊昌环线。其中主线起终点桩号为K27+700-K28+900,长度为1.2公里,匝道长度1.274公里。主线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互通区主线设桥梁2座,匝道设桥梁1座,累计长度为585米。
2.2本次招标范围为贵州省遵义至贵阳公路扩容工程(青山至羊昌段及羊昌互通)的道路石油沥青的采购。招标合同段如下:
合同段 |
对应路面施工标段 |
名称 |
单位 |
数量合计 |
交货地点 |
LQ1 |
22 |
SBS改性沥青 |
吨 |
21441 |
贵州黔和物流有限公司盘江库 |
SBS阻燃改性沥青 |
吨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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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号普通沥青 |
吨 |
9874 |
|||
BC-1乳化沥青 |
吨 |
1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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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2乳化沥青 |
吨 |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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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3乳化沥青 |
吨 |
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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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2 |
23 |
SBS改性沥青 |
吨 |
26047 |
贵州黔和物流有限公司盘江库 |
SBS阻燃改性沥青 |
吨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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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号普通沥青 |
吨 |
12110 |
|||
BC-1乳化沥青 |
吨 |
1900 |
|||
PC-2乳化沥青 |
吨 |
1817 |
|||
PC-3乳化沥青 |
吨 |
1876 |
注:用于生产改性沥青和乳化沥青所使用的基质沥青品牌必须与本次投标所提供的基质沥青品牌一致。
2.3计划开始供应日期: 2017年6月 (首批供货期);计划结束供应日期:2017年12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油沥青生产企业代理商,具有石油沥青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品牌代理授权书。若拟投标的沥青为进口品牌,则代理商必须具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
3.2 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2015年资金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大于1。为本项目每个合同段出具500万元银行信贷证明。
3.3 投标人可对上述2个标段提出投标申请,但只允许中1个标段。
3.4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7 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沥青,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20日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下午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报名缴费,报名缴费后可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首次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先办理CA认证证书)。
5.2 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 500 元/标段,售后不退。
5.3 招标人不组织工地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4月5日上午11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开标会议室,面交招标代理公司。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将于上述时间和地址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会议。
6.3 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费码机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路桥招标网》上发布。
8.其他
8.1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8.2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补遗书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小河区开发大道1号
邮编:550004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851-84827846
传真:0851-84827846
招标代理: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3号楼4层0501号
邮编:100101
联系人:房先生、李先生
电话:010-51656899-851、856、18798889357
传真:010-59273266
网址:www.bjztc.com
邮箱:bjztc04_gz@163.com
交易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话:0851- 88309686
2017年3月13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油沥青生产企业代理商,具有石油沥青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品牌代理授权书; 2、拟投标的沥青为进口品牌,则代理商必须具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提供产品进口经营权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1、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2、2015年资金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大于1; 3、为本项目每个合同段出具500万元银行信贷证明。 |
注:银行信贷证明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招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在全国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注: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七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之间。 |
附录4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中国国内省、部级及以上具有沥青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产品检验资料(近一年内的,按照相关试验方法规定); 2.沥青生产所用原油的产地及炼油工艺的详细说明; 3.针对基质沥青,对业主要求的技术规格、指标进行评议,说明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业主的技术规格指标和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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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款)。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函及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签署位置处须进行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盖章位置处须进行盖章,不得使用单位其他专用章代替)。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提供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复印件。 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函、承诺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并符合投标人须知3.4.1款的要求: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汇款单据(或银行进帐单)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基本账户开户行不能开具保函,应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原件,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的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原件,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的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投标人须知3.7.4款的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7)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载明的交货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1)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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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具备石油沥青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品牌代理授权书(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沥青,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拟投标的沥青若为进口品牌,代理商还应具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提供产品进口经营权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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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
(1)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且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2)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未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a.未在投标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错误且无法唱出报价的; d.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e.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f.开启的外层封套合同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合同段编号及投标报价函载明的合同编号不一致。 (3)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4)如果未在投标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5)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署齐全,投标人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函签署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内)。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函及投标报价表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签署位置处须进行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盖章位置处须进行盖章,不得使用单位其他专用章代替)。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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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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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详细评审标准 |
1.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 按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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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条款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若本项目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按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高的优先;若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相同,按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若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2、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仅作为签定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排序。 3、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非按所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的前三名时,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报价无竞争性而否决全部投标。 4、本次招标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2个标段均排序第一,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报价由大到小的先后顺序依次推荐,已在之前的标段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的标段则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推荐之后标段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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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若本项目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按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高的优先;若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相同,按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若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如果未在投标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4)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