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宝汉高速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3项目部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汉坪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新建宝汉高速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3项目部及相关工程中的水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我标段为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第PH-13标段,位于汉中市留坝县境内,标段全长6.22km。
主要工程内容:青桥驿特大桥1座,长1829.8m(双幅);石门隧道进口段,长4350m(双洞),石门隧道1#斜井,(长581.4m)。
其中石门隧道是标段的重点工程。
2.2招标内容:见招标公告物资需求一览表。
2.3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
2.3.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
2.3.4《中国铁建(601186)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招标物资生产能力和供货经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3.2投标物资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投标物资具有近三年内供货证明(中标通知书或供应合同)和良好运行业绩证明。
3.3投标人应提供2013和2014年度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4投标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5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誉。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
3.7投标物资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要求:月产量5万吨以上,经销商或代理商月供应500吨以上。
3.8投标物资须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3C认证。
3.9生产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及以上,经销商或代理商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
3.10结算时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 12月3日至2015年 12 月7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陕西省延汉中市留坝县青桥驿镇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宝汉高速PH-13项目部购买招标文件。
4.2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4.3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以现金或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4电汇时应在汇款用途中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8日 9:30 时至14时
递交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县青桥驿镇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宝汉高速PH-13项目经理部。 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5.2开标时间即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处。
5.3 逾期送达、未按规定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ec.crcc.cn/ 发布。
7.联系方式
7.1 招标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青桥驿镇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宝汉高速PH-13项目部
联系人: 赵桂林、朱建勋
电话: 18966590966、 18080788502
2015年12月3日招标人名称: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宝汉高速PH-13项目经理部招标编号:CR18G-05-211SDYH-2015-包件号:GC-02
序号 | 招标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1 | CR18G-05-211SDYH-2015- | 宝汉高速PH-13项目部 | 水泥 | P.O42.5(散) | 吨 | 55000 |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实际数量交货 | 质量合格 | ||||
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青桥驿镇宝汉高速PH-13项目部 | ||||||||||||
2 | P.O52.5(散) | 吨 | 8000 | 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青桥驿镇宝汉高速PH-13项目部 | ||||||||
付款方式:每月25日乙方凭甲方磅房开具标的货物数量的磅单到甲方物资部核对供应数量,核对无误后,根据合同单价核算出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下月25号支付上月核对无误量全部货款总额的60%,以此类推。剩余40%货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完,全部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若因宝汉项目工程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未能及时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