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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河大桥建设工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交通运输厅以《关于昌河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3﹞3707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由新疆交通运输厅和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招标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昌河大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技术建议书无标识方式。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昌河大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与昌吉市三工镇交界处,是连接八一钢铁集团与三工-八钢工业园的一条重要的道路。全线设大桥1座、设平面交叉1处,全线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抛网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桥梁和路基范围内的路灯基础的预埋工程。本项目全长1080.71米,其中桥梁长度为847米,桥头引道长度为233.71米。 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路度为14m,,涵桥与路基同宽。桥涵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Ⅱ级。 主桥上部结构采用7×(4×30)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下部结构采用空心薄壁墩、柱式墩,柱式台,基础采用桩基础、扩大基础。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是昌河大桥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下设试验室,承担合同段范围内的施工监理工作(路基、路面、桥涵、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水保、环保、安全等工程的全部施工监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合同段划分如下:
(3)监理服务期: 本次招标工程的计划施工工期:2015年3月1日开工,2016年7月31日完工,总工期519日历天。监理服务期共计41个月,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7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须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证书”(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证书”)。 2.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2.4 不同单位不能授权同一经办人购买招标文件。 2.5 本批次招标人同时组织以下两个项目包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可同时对两个项目包各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但在同一项目包内只允许被授予1个合同段(投标人在同一项目包内不同合同段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和设备可以重复或相同)。
3.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兴趣的投标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各一份,于 2015 年 4.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5年1月30日 12 时00分,请在2015年 1 月 30 日10时00分至12时00分之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1号)。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新疆经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网站上发布。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 邮 编:830049 电 话:0991-5283072 传 真:0991-5283072 联 系 人:王红 行政监督: 0991-5281014 纪检监察: 0991-5281407(交通运输厅)0991-5283027(交通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4号达兴商务大厦11层1103室(新疆办事处) 邮 编:830000 联 系 人:王德喜、赵燕芬 电 话:0991-5832152、18999279810 传 真:0991-58321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