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2]1935号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比例为:项目法人自筹25%、银行贷款75%,招标人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沥青的采购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欢迎有该货物生产能力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与四平市,全长98.1km,主要为在现有高速公路基础上加宽至8车道,施工期间不封闭交通。
2.2招标内容、合同包划分:
合同包 |
产品名称 |
数量(吨) |
计划供货日期 |
LQ01 |
石油沥青 |
27609.29 |
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30日。 |
高渗透乳化沥青 |
25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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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乳化沥青(3%SBS) |
4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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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沥青(5%SBS) |
2055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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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沥青(4.5%SBS) |
2321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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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沥青(3%SBS) |
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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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改性沥青 |
6154.83 |
注:(1)乳化沥青含阳离子、阴离子、非离子等类型,具体采用何种类型在供货时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单价不予调整。
(2)以上产品中石油沥青(27609.29吨),在沥青生产厂家所在地直接储存。供应时,由沥青生产厂家所在地直接运抵沿线各沥青混凝土拌合场。投标人按此原则进行报价。
2.3以上表中所列采购量为施工图设计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为施工图设计数量与工程变更增减之和。
2.4本次招标的范围为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转、保险、货损、环保、质检(化验)、税金、技术及售后服务费用、利润以及考虑风险等的全部费用。
2.5具体供货计划由招标人下发给生产供应商,生产供应商必须按计划及时进行供货。
2.6交货地点:沿线的沥青混凝土拌和场。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供应商,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材料的生产或销售。
注:生产供应商是指能够仓储、运输、销售石油沥青和加工、仓储、运输、销售高渗透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改性沥青、橡胶改性沥青的投标人。
生产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1)具备自有的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设备,改性沥青必须采用工厂化生产,改性沥青日生产能力不低于1500吨(不含乳化沥青生产能力);
(2)具备自有的总容量不少于5万吨的仓储罐;
(3)具有足够的散装沥青运输能力,50吨以上罐车不少于10台(允许租赁);
(4)近五年(200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销售不少于5万吨的沥青。
(5)若生产供应商自身不能生产石油沥青,则必须具有石油沥青的代理销售权,且代理销售的石油沥青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亿元。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3月4日至3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下同),在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6楼吉林省华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窗口,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上述证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4月1日11: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10:30时至11: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东亚经贸新闻》上发布。
招标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华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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