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监督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电话:0771-2115619、2115006
地 址:南宁市新民路67号 邮编:5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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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